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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新草案,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國內運用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的憑證,將徵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等,而國內運用計有4個要件。 金管會指出,因應104年2月4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已研擬「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草案,今天預告。 草案重點規定,前述條例所定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的憑證,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4個辦理徵稅的條件包含,「資金運用之交易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者」、「資金運用之交易相對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組織及金融機構者」、「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以及「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金管會說明,相關預告除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外,也在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的總說明,公告隔天起的7天內可表達意見。1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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